近日,紫金县蓝塘3男子通缉事件刷遍朋友圈据小编了解,他们实际是涉及一种叫天仙局的诈骗。
公安部曾向各地发出预警,提醒对“天仙局”诈骗案件进行预警防范。此类犯罪案件主要由广东紫金籍犯罪嫌疑人组织实施或勾结香港不法分子合伙作案。侵害对象多为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负责对外合作项目的负责人。这些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先从网上搜集内地一些企业的经商往来、项目建设等信息,随后用香港移动电话与之逐个联系,自报港澳及东南亚知名企业、集团董事长、总经理,以大额投资或者合作项目为诱饵,诱使受害人进行合作。一旦受害人表露出合作意图,这些嫌疑人便打着港澳及东南亚公司招牌,前往受害人居住、工作地,使用伪造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住高级宾馆、饭店,与受害人见面,洽谈生意,一步步引诱受害人上钩,并邀请受害人跟随嫌疑人出国、出境“谈项目”、“会见总部老总”。
当受害人被诱骗至香港、澳门及马来西亚、泰国等地后,嫌疑人使用各种手段唆使受害人参与玩牌娱乐、*博,并采用诈*手段,致使受害人大量输钱,最后以胁迫手段,逼迫受害人向骗子指定的账号内打入“所输*资”。诈骗成功后,由境内团伙成员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并分赃。
据了解,曾有一些紫金县蓝塘镇籍犯罪嫌疑人组织或勾结境外人士组织实施这种犯罪。“天仙局”号称“连神仙都难以识破”,最早出现在广东等沿海省份,这几年向内陆城市蔓延,非常隐蔽。“天仙局是一个集体项目,大多数人们只是在港剧中看过,这是由一帮人扮演各种角色,按照一整套固定程序,一环扣一环。很多人即使受了骗,仍然浑然不觉。
以下是网上公布有关他们的一些犯罪事实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甘刑终30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立夫,化名阿贵、贵叔,男,汉族,年6月19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敦煌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雪峰,化名张峰、麦志杰,男,汉族,年11月22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大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敦煌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明,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茂才,化名阿峰、阿才,男,汉族,年1月1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敦煌市看守所。辩护人涂文,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春梅,别名梅姐,女,汉族,年2月11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敦煌市看守所。辩护人谢芸,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志宏,别名宏仔,男,汉族,年6月16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敦煌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海峰,男,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紫金县人,大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敦煌市看守所。辩护人孔江,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杰,别名杰仔,男,汉族,年12月1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敦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海兵,男,汉族,年2月14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伍锦*,绰号白*,男,汉族,年12月16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敦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利萍,别名萍姐,女,汉族,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紫金县人,大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赖立夫、张雪峰、潘茂才、杜春梅、张海兵、龚志宏、李杰、伍锦*、王利萍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张雪峰、张海峰、李杰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原审被告人赖立夫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于年12月15日作出()甘09刑初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赖立夫、潘茂才、杜春梅、张雪峰、张海峰、龚志宏、李杰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诈骗事实年2月起,刁松茂(在逃)、罗少辉(在逃)、林志辉(另案处理)、李群峰(在逃)、潘定国(在逃)、“刘总”(未查明身份)等人为了实施诈骗,组织被告人赖立夫、龚志宏、李杰、张雪峰、王利萍、杜春梅、张海兵等人,租赁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邻近香港的海滨花园18A6房、兰亭国际住宅小区2栋11C房、瀚海翠庭C房、瀚海翠庭C、C房为据点,用伪造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骗领信用卡,通过互联网搜索国内矿山、房地产等企业信息后,冒充香港联合集团公司、香港九龙仓集团公司等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与搜索到的企业联系,谎称有意对这些企业进行投资、收购或合作,骗取对方信任后,赖立夫、张雪峰等人经筛选,将有合作意向的企业资料交给上线刁松茂、罗少辉、“刘总”等人,再由刁松茂等人安排或转交其他同伙实施下一环节诈骗行为,其他同伙将国内企业负责人骗至马来西亚吉隆坡、泰国曼谷等地后,再诱骗其参与事先设计好的*博骗局,被害人“输”钱后被要求往指定账户汇款支付“*债”,最后由林志辉、XX峰、被告人潘茂才等人采取各种方式将赃款变现。诈骗成功后,被告人赖立夫等诈骗人员按相应比例瓜分赃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对被告人赖立夫、张雪峰等人住处及人身搜查情况及扣押的物品情况。(1)年1月16日,侦查人员对张雪峰、邓某某、王利萍、杜春梅、张海峰、张海兵等人的人身和住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瀚海翠庭C房间进行搜查,扣押台式电脑主机6台、笔记本电脑6台、手工记录有企业名称、诈骗台词等内容的笔记本60本、电话记录19册(与企业联系电话记录)、银行开卡手续5捆(87页)、手写字条1塑料袋、伪造的港澳通行证7张、银行卡22张、香港联合集团名片18张、手机52部(均为诺基亚,编号1—52)、硬盘2个、U盘5个、路由器1个、无线网卡1个。从杜春梅处扣押手机2部,从王利萍处扣押手机2部,从张海兵处扣押手机1部,从张海峰处扣押手机1部,从邓某某处扣押手机2部,从张雪峰处扣押照片为张雪峰、姓名为“钟巍山”的港澳通行证1张。(2)年1月16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赖立夫等人住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瀚海翠庭C房间及陈景威、赖立夫、伍景*、胡某、李杰等人身进行搜查,搜查到台式电脑主机4台、笔记本电脑2台、路由器1个、笔记本6本、账本10本、香港九龙仓集团有限公司名片1批、香港九龙仓集团有限公司印章1枚、手机38部(编号1—38)、伪造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8张、银行卡37张、U盘1个等。从陈景威处扣押手机2部,从赖立夫处扣押手机2部,从伍景*处扣押手机2部、手机卡3张、银行卡1张,从胡某处扣押手机1部、银行卡5张、陈福祥身份证1张、居民证1张、人民币元,从李杰处扣押手机1部。(3)年1月16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龚志宏人身及入住的甘肃省敦煌市嘉年华精品酒店房间进行搜查,扣押其手机3部、银行卡3张、银行动态口令卡1张等。(4)年12月16日,侦查人员从潘茂才处扣押人民币元、笔记本2本、银行卡5张、字条6张、交易凭条6张、存款凭条2张、SIM卡2张、手机5部。2、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被告人张雪峰、杜春梅、王利萍、张海兵、赖立夫等人冒充香港公司工作人员与被骗方电话及邮件联系情况。3、张雪峰、伍锦*、孙春平、蓝颂华、邓少群、陈茂财、刁松茂、罗少辉等人出入境记录证明了本案相关事实。4、证人证言(1)证人邓某某证明,年12月份,其通过杜春梅与张雪峰取得联系。年1月初,张雪峰将其安排在瀚海翠庭C,与杜春梅、王利萍、张海兵一组,从事“谈客”环节,在网上查找全国房地产公司的资料,之后会有其他环节人员继续参与,直到骗取财物。(2)证人胡某证明,年8、9月份,我与赖立夫一起住在瀚海翠庭,“九哥”、“*哥”、“宝哥”、“灿哥”、“宏仔”、“威仔”、“杰仔”都来住处找过赖立夫。“佛宝”是赖立夫的老板。5、被告人及同案供述(1)被告人赖立夫供述,自年8月,其受“佛宝”指使在网上查找全国各地房地产公司的资料,并冒用香港九龙仓集团公司名义与这些公司联系,骗取对方信任后,将相关资料交给“佛宝”,“佛宝”再交给下一个环节,并安排“见客”与对方见面,以洽谈合作事宜为由,将对方骗到澳门、泰国、马来西亚等地,设计*博骗局骗取对方钱款,诈骗成功后,“佛宝”会给其3%作为报酬。期间,龚志宏、“杰仔”、陈景威从海滨花园搬到其住处,从事一样的工作,其在“罗九”的指示下,负责审查其他人所联系公司有无见面的必要。(2)被告人伍锦*供述,年中秋节前,陈茂财联系其做“见客”,赖立夫一伙收集客户资料,将客户信息告诉“佛宝”和“九爷”,“佛宝”和“九爷”让其联系赖立夫,之后赖立夫将客户资料交给其,其将准备好的香港手机号码转告客户让客户和其联系,然后其印制名片,持假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购买机票、火车票去客户处“考察”,按照上线的要求将客户骗到马来西亚或者泰国,并将客户出境时间告知“佛宝”和“九爷”,“佛宝”和“九爷”就安排人设计*博骗局。客户到机场后,其和陈茂财乘坐上线安排的专车到机场迎接客户并将客户送到指定的酒店,第二天,陈茂财带客户去上线安排的地方参与*博,客户“输钱”后,便让客户往事先开设的账户中打钱,之后会有专人取钱,事成后,其和陈茂财会分得诈骗数额的三成,他们再将分得赃款中的三到四成分给赖立夫等收集资料的人。(3)被告人李杰供述,年5月,“阿灿”联系其到深圳,张雪峰带其到海滨花园18A6房间,“森哥”让其做“谈客”,搜集房地产公司资料,并冒用香港公司的名义电话联系对方,下一环节由“见客”出面,之后将客户骗至马来西亚、香港等地,在骗取钱款后,“谈客”会分得3%。期间,“宏仔”也参与同样工作。“森哥”还让其持假的港澳通行证到惠州市办理了4张银行卡,其将银行卡交给“阿灿”,后其与龚志宏、“威仔”搬到了“贵叔”在瀚海翠庭的住处,搜集的资料都交给“贵叔”,“贵叔”再交给老板。“森哥”是张雪峰的负责人。其知道整个诈骗流程。(4)被告人龚志宏供述,年7、8月份,“阿灿”联系其到深圳帮忙做事,其最初住在海滨花园18A6房间,用“阿灿”提供的手机与查询到的企业联系,在骗取对方信任后,将对方资料交给“阿灿”进行下面的环节。“阿灿”许诺如果骗到钱款,会给其分得3%的提成。之后,“阿灿”指使其持伪造的户名为“杨嘉浩”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办理了4张银行卡。期间,李杰和陈景威也到其住处,从事同样的工作。年12月18日左右,“阿灿”让其与李杰、陈景威搬到瀚海翠庭C,其与李杰、陈景威将客户资料交给“贵叔”进行下面的诈骗环节。(5)被告人张海兵供述,年8月,张雪峰带其到兰亭国际,杜春梅、王利萍已经在那里了。按照张雪峰的安排,其在网上查找全国各地的房地产、矿产公司的信息,将相关信息抄写在笔记本上,然后冒用香港联合集团公司麦助理的名义电话联系客户,并将有合作意向的公司资料填写在一张表格上交给张雪峰。其听张雪峰、杜春梅、王利萍聊天时说,之后会有人将钱汇到指定的银行卡上,张雪峰说过,事成后会有提成。同年12月份,其回老家了。年1月初,雪峰打电话让其到瀚海翠庭和杜春梅、王利萍从事同样的工作。(6)被告人张雪峰供述,自年2月起,“刘总”带其到深圳盐田区海滨花园18楼的一间房子里,让其在网上搜集矿业公司的资料,并冒用香港联合集团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对方公司联系投资事宜,之后,“卢总”安排“见客”环节,负责后续的诈骗环节。其和杜春梅、王利萍一组,从事同样的工作。后“刘总”将其、杜春梅、王利萍安排到兰亭国际,后来张海兵也来到兰亭国际从事“谈客”工作。“刘总”让其负责收集其他“谈客”收集到的资料,统一交给来取资料的人。年1月2日,“刘总”把其、杜春梅、王利萍带到瀚海翠庭C,之后邓某某也来到瀚海翠庭从事谈客工作。其总共挣了约2万元,手机和电脑是“刘总”提供的。其还在“刘总”的指使下,持“刘总”给其办理的假港澳通行证先后在东莞雁田大浪区办理了多张银行卡。(7)被告人杜春梅供述,年2月份,张雪峰联系其和王利萍到海滨花园的一栋楼房,按照“刘总”的安排在网上查找国内矿产、房地产公司的信息,并冒用香港联合集团经理助理叶丽红的名义与这些公司联系,将有合作意向的公司信息填在“刘总”提供的表格上,再将表格以及用邮箱接收到的公司资料交给张雪峰,由张雪峰交给“刘总”。“刘总”说事成后会给提成。后来搬到兰亭国际,再后又搬到瀚海翠庭。电脑、手机和笔记本以及平常的生活开支都是“刘总”让张雪峰具体安排的。(8)被告人王利萍供述,年2月底,其和杜春梅来到海滨花园18A6房间,按照张雪峰的安排,在网上查找矿业公司的资料,并将相关信息抄写在笔记本上,然后冒用香港联合集团经理助理叶丽红的身份与这些公司联系,电话联系的内容写在张雪峰专门印制的A4纸上。其与杜春梅用张雪峰提供的电子邮箱用来接收客户资料,之后将有合作意向的公司资料交给张雪峰,张雪峰再交给“刘总”。张雪峰说事成后,会给2%—3%的提成。年6、7月份,几人搬到兰亭国际从事同样的工作。年11月份,其因病离开了一段时间。年1月5日左右,其又到瀚海翠庭,张海兵是其到瀚海翠庭才认识的。手机是张雪峰提供的,生活开支费用是“刘总”交给张雪峰,再由张雪峰具体分配。(9)被告人潘茂才供述,自年4、5月份起,“叶峰”和“阿灿”找其刷卡套现,说是*场资金。其与潘文峰很熟,潘文峰被抓后,其从事与潘文峰相同的活动。(10)同案林志辉供述,年春节过后,“老卢”问其能不能将香港*船上的钱套现,其找到从事地下钱庄套现的潘茂才。年6月份左右,“老卢”、张雪峰从海滨花园A栋18楼搬到兰亭国际,其和“叶峰”就搬到了海滨花园A栋18楼,后其找到龚志宏、陈景威、李杰,让他们也搬过来,之后他们又搬到“贵叔”住处了。他们的工作就是电话联系在网上查找到的各地客户,再把客户资料交给“罗九”、“佛宝”、“老卢”,之后由蓝颂华等人在国外设计*局,*博赢取的钱打入其和“叶峰”事先指使龚志宏、李杰等人骗领的银行卡,“老卢”再安排其和“叶峰”套现。“老卢”负责张雪峰“工作室”,“老卢”为蓝颂华做事,“贵叔”为“佛宝”和“罗九”做事,其和赖立夫的两个“工作室”是一起的,由“佛宝”、“罗九”负责,“罗九”提供其和龚志宏、陈景威、李杰的生活费、房租、购买手机电脑的费用。6、辨认笔录(1)经伍锦*辨认,确认刁松茂是“佛宝”,罗少辉是“九爷”,陈茂财是“盲才”。(2)经张雪峰辨认,确认李群峰是“阿峰”,潘定国是卢总,林志辉是“灿哥”,同时证实,其使用的手机以及在笔记本上所记录的内容。(3)经胡某辨认,确认罗少辉、刁松茂曾来房间和赖立夫谈过事,同时证实,其在笔记本上所记录的内容。(4)经李杰辨认,确认李群峰是“叶峰”,是取款的人,潘定国是“森哥”,刁松茂是“宝哥”,陈茂财是“阿才”,是“见客”,罗少辉是“狗哥”。(5)经赖立夫辨认,确认刁松茂是“佛宝”,罗少辉是“罗九”,“罗九”和“佛宝”是其老板,陈茂财是“盲才”,是“见客”,李群峰是“阿峰”,和“阿灿”负责转钱;同时证实,其使用的手机以及在笔记本上所记录的内容。(6)经潘茂才辨认,确认李群峰是“叶峰”。(7)经杜春梅辨认,确认林志辉是“阿灿”;同时证实,其使用的手机以及在笔记本、A4纸上所记录的内容。(8)经龚志宏辨认,确认林志辉是让其办卡的“阿灿”;同时证实,其在笔记本上所记录的内容。(9)经林志辉辨认,确认刁松茂是“宝哥”,赖立夫是“贵叔”,李群峰是“叶峰”,罗少辉是“罗九”,潘定国是“老卢”,邓某某、杜春梅、王利萍是和张雪峰一伙的。(10)经陈景威辨认,确认陈茂财是“才哥”,和“罗九”一起来过其住的地方,是“见客”,同时证实,其使用的手机以及在笔记本上所记录的内容。(11)经王利萍、张海兵、邓某某辨认,确认了三人各自使用的手机以及在笔记本、A4纸上所记录的内容。具体事实如下:(一)年3月,甘肃某某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润鑫西脉公司总经理陈某某接到自称香港联合集团公司的电话,对方表示有合作开发矿山业务的意愿,陈某某将此事向公司董事长陆某某作了汇报。年4月25日,孙春平(在逃)、蓝建明(在逃)使用伪造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分别冒充香港联合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李俊秀”、“傅聪影”,前往*润鑫西脉公司“考察”,后与陆某某见面洽谈“合作”事宜。6月初,孙春平、蓝建明邀请陆某某到马来西亚吉隆坡与香港联合集团公司主席商谈投资事宜,6月15日,陆某某和其律师董武斌到达吉隆坡,由孙春平、蓝建明安排入住酒店。次日上午,陆某某被蓝建明带到吉隆坡市中心一酒店房间内会见香港联合集团“李总裁”,期间,蓝颂华冒充香港联合集团总裁“李成煌”、邓少群(在逃)冒充马来西亚云顶博彩娱乐集团老板“彭展辉”、胡成起(另案处理)冒充万邦集团总裁“曹慰华”,和蓝建明四人诱骗陆某某参与事先设计的*博骗局,并要求支付所“输”钱款。当天下午,陆某某打电话让公司及朋友王跃仁往邓少群提供的“彭展辉”农行卡转入人民币万元,该卡系年3月25日由被告人张雪峰持伪造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凤岗金凤支行骗领。资金到账后,李群峰、林志辉安排被告人潘茂才立即电话联系吴某甲(另案起诉)变现,吴某甲指派吴某乙、蔡某甲等人通过POS机刷卡、转账等方式套取卡内资金万元,后吴某甲将万元现金(扣除4万元手续费)交给潘茂才,潘茂才又交给李群峰、林志辉。另查明,事后吴某甲退赔0元,蔡某甲退赔元,公安机关从蔡某甲处调取的10万元资金,系山东海育时代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全德松所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银行电子回单、对账单、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年6月16日,甘肃某某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光,向“彭展辉”账户共转款万元。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此卡户名为“彭展辉”,开户所持证件是姓名为“彭展辉”、照片是张雪峰的港澳通行证。(2)从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单、从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调取的朗某“世纪工艺品—忆江南”POS机交易明细证明,年6月16日18时30分许,尾号农行卡在深圳骏腾飞贸易有限公司POS机上刷卡3次未成功,18时37分—39分,在“世纪工艺品—忆江南”POS机上分2次刷卡万元、万元。(3)从平安银行调取的商户“世纪工艺品—忆江南”POS机交易明细证明,年6月16日,朗某向朗某甲银行卡转款万元、万元,向“郗某某”银行卡转款61万元,共计万元。(4)从兴业银行深圳支行调取的蔡某甲“深圳骏腾飞贸易有限公司”POS机交易明细及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调取的、银行卡持卡人身份信息、交易明细证明,“朗某甲”银行卡在“深圳市骏腾飞贸易有限公司”POS机刷卡95万元、98万元、万元。“郗某某”银行卡在“深圳市骏腾飞贸易有限公司”POS机上刷卡59.5万元,共计.5万元。(5)从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调取的蔡某甲****2620582账户交易明细及从兴业银行深圳科技支行调取的刘伟坚622909454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年6月16日蔡某甲向刘伟坚转账.68万元。(6)从吴某甲处接收的年6月16日、17日流水账复印件2页与吴某甲证言相互印证。(7)调取证据清单以及调取证据通知书、甘肃省往来资金结算票据2张、汇款凭证2张证明,从吴某甲、蔡某甲处分别调取涉案资金0元、10元。(8)从林志辉诈骗一案侦查卷中调取的全德松尾号民生银行卡交易明细及“陈乐希”尾号7农行交易明细证明,年12月15日全德松向“陈乐希”农行卡内转款10万元,12月16日陈乐希农行卡转出10万元。(9)接收证据清单证明,吴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陈乐希”7农行卡一张。2、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某证明:年3月20日左右,我接到自称香港联合集团公司的电话,对方表示有合作开发矿山业务的意愿,我将相关资料通过邮箱发给他们,香港联合集团一个女的打电话说他们公司要来人实地考察。4月25日对方公司“傅聪影”和“李俊秀”到达乌鲁木齐,因矿山的路不好走,就没有去矿山,我将有关情况向陆某某做了汇报,后陆某某与“傅聪影”、“李俊秀”在甘肃省敦煌市进行了洽谈,后来就是陆某某与香港联合集团联系。他们给我的公司网址是
沈晓发
代理审判员
李旭东
代理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鹏博
来源:甘肃省高级民院、一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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