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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是机关吗社区三篇之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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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的生活,免不了与社区居委会打交道。特别是在“打通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的政策推动下,各类公共服务事项下沉社区办理,既方便群众办事,也减轻上级部门的压力。

但是,作为履行公共服务和管理协助任务的社区居委会,是不是如同交办他们任务的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那样,具有相同的机构性质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是这其中又有着复杂的纠结的说不清的一面。且听细细道来。

一、政府架构

不同于民刑事法律上“法无禁止即可为”,行政法上是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所以,回到法律看中国的政府层级架构。

首先,还是根本大法。

第三节国务院中:

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此即为中央政府。

接着看:

第九十五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此即为俗称的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与中央政府共同构成中国现行的五级政府架构。

很显然,这里边没有社区居委会。

二、其他具有属地责任的行政机构

大家可能要问了,五级政府确实没有社区居委会,同时也没有街道办事处,但事实上街道办事处是行政机构,人员都是公务员。对了,除了政府组织之外,还有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关)。街道办事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派出机关。

请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八十五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通常为地区行政公署。比如,大家熟悉的大森林大兴安岭,就是黑龙江省下辖的一个类似地级市的地区,管理机构是大兴安岭行政公署,而不是大兴安岭市政府。目前,全国共有7个地区(新疆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和3盟(盟是内蒙古自治区的地区,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管理他们的机构就是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设立乡镇政府之后,区公所已经逐渐消亡,目前全国仅有两个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这是目前最多的一类派出机关,目前全国街道办事处有个。

很显然,社区居委会也不是派出机关。同时,也不是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比如司法所、市场监管所。

三、社区居委会的定位和职能

虽然,社区居委会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派出机关(机构),但是社区居委会也有它的组织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对社区居委会的定位和职能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且看: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所以,社区居委会作为正式的组织机构,它的定位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自治组织。作为组织,必然有组织目标或任务,同样是《社区居委会组织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且看: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p>

(一)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从本条看,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能,特别是涉及和行政机构相关的部分,都是用的协助履行。“协助”是个关键词。这个不同于行政管理上的领导。且看根本大法对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的关系表述: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18项职权中的第4项规定: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该条说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而不是指导关系。这正是政府与社区居委会关系不同的地方。

关于这一点,除了《社区居委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作了规定。且看:

第八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很明确,与社区居委会最近的基层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是指导、支持和帮助,而社区居委会对基层政府则是协助开展工作。

四、进一步明确的定位

社区居委会作为组织,也是重要的民事主体,是法人组织,但却有不同于其他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而是同机关法人一样,被列入“特别法人”系列,这个系列除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外,还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法人的民事主体性质,也是社区居委会特殊存在的法律承认。

从法律规范上,社区居委会在同基层政府的关系上,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社区居委会承担了大量下沉的公共服务事项。国家在处理这个问题上,也是出台文件三令五申要求减少社区挂牌,制定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实行工作事项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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