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县医院讲堂塔城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复制链接]

1#

仁爱严谨诚信奉献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府补助的筹资方式。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元/人,个人缴费元/人,各级财*补助元/人,对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工作重点县、边境县(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给予全额补助;其他县市中央财*给予补助每人每年元,自治区各级财*补助每人每年元(乌苏市、沙湾县财*负担52元)。

*备注:年实际收费为元/人,其中40元为补收年费用,年差额30元,在收取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补收。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个人不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起伏标准以上部分,给予再次支付。按照自治区新医保[]78号文件规定,降低城乡居民大病起付线,大病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统一提高大病保险保险报销比例,*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

三、城乡居民普通门诊

城乡居民门诊就医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村、站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90%,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20元;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80%,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30元;普通门诊实行三日量控制,村、乡(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元(含一般诊疗费)。

四、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

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两类16个病种。

一类病种范围为: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

二类病种范围为: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慢性活动性肝炎。城乡居民慢性病鉴定程序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程序执行。

城乡居民发生的门诊慢性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次不超过30日量。一类慢性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40%的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元。二类慢性病病种费用,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比例支付,不设起付线。

五、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不缴费,由自治区、兵团各级财*统筹。具有*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户籍居民和援疆工作人员,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按有关规定赔付。

六、医疗保险扶贫*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贫困人口个人缴费补贴*策

按照《关于统一全地区贫困人口缴费补贴*策的通知》(塔地医保字16号)规定缴费补贴标准为:

1、对特困供养人员补贴标准为全额补贴。如:年标准为每人元,以后年度按每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全额补贴。

2、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脱贫人员、其他低保人员按每人元标准进行定额补贴。

3、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脱贫人员按每人60元标准进行定额补贴。

4、对定额补贴的人员,以后年度个人缴纳标准和定额资助标准动态调整,补贴增加额为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额的50%。(例如: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较年增加40元,则定额补贴统一增加2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贫困人倾斜*策,即:两升两降一取消一补助

1、取消贫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次住院封顶线;贫困人员在一级或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照住院次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收取。

2、基本医疗保险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城乡居民大病起付线的50%,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3、对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的参保贫困家庭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补助元。

4、实行医疗费用“一单式”结算。按照“放管服”改革和推行“互联网+*务服务”要求,地区已经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依托社会保障卡实现“一单式”结算,使贫困人口享受到高效、便捷的服务。

5、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自年8月1日起,塔城地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村户籍患者均已实现社保与医疗机构HIS系统对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信息能够共享,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已实现“一单结算”。

七、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策

(一)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包含民*部门认定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策范围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低收入救助对象。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低收入家庭的确认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

3、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重病患者。

4、县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1、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

按照《关于统一全地区贫困人口缴费补贴*策的通知》(塔地医保字16号)规定缴费补贴标准为:

(1)对特困供养人员补贴标准为全额补贴。如:年标准为每人元,以后年度按每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全额补贴。

(2)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脱贫人员、其他低保人员按每人元标准进行定额补贴。

(3)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脱贫人员按每人60元标准进行定额补贴。

(4)对定额补贴的人员,以后年度个人缴纳标准和定额资助标准动态调整,补贴增加额为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额的50%。(例如: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较年增加40元,则定额补贴统一增加20元。

2、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其中:慢性病救助对象与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一类门诊慢性病病种相衔接,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原则上与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的23类病种相衔接。其中,23类病种中与一类门诊慢性病病种相同的按门诊慢性病进行救助,与二类门诊慢性病病种相同的执行住院救助,其余病种按重特大疾病进行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策范围内门诊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的限额慢性病为元,重特大疾病为元。

3、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策范围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70%,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新*办发〔〕54号文件规定优先开展23类重特大疾病救助,今后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再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常规住院救助后*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标准如下

(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万元以内救助70%;1-2万元的救助75%;2万元以上的救助80%。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1万元以内救助60%;1-2万元的救助65%;2万元以上的救助70%。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

(3)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万元以内救助55%;1-2万元的救助60%;2万元以上的救助65%。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

(4)对经各种救助方式救助后个人及家庭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达到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条件的,由各县市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并适当拓展救助范围。

小蚂蚁编辑器

长按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