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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人员承包车间,员工劳动关系会受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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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吴铎思实习生*铮辉

工厂的车间被人承包了,那么由承包人招聘而来的工人是企业的职工吗?近日,*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职工杨某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杨某双倍工资共计5.72万元。

年5月1日,*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承包协议书》,将该塑料公司的编织袋后加工成品车间承包给王某。承包协议规定王某负责为公司招募职工,公司有权监督管理王某所招募的职工。年9月1日,杨某经朋友介绍,到编织袋后加工成品车间上班,从事印刷工作。由于当时杨某所在工作车间已被该塑料包装公司承包给王某,杨某入职时并未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也未补签劳动合同。

年9月21日,杨某因操作不当,导致右手大拇指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2天。年2月,杨某找到*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要求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以车间承包人是王某,且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杨某向塔城地区乌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后起诉至乌苏市人民法院。

经乌苏市人民法院查明,*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虽将编织袋后加工成品车间承包给王某,但王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并且该公司持续为王某缴纳社保。在承包协议上也表明,王某所招募的职工受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此番车间承包操作,应认定为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手段,是企业行为,其并未改变承包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杨某作为王某招聘的职工,实际上也受到该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且杨某的工作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由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承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的双倍工资5.72万元。

*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虽未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人身从属性和财产从属性上看,承包人王某是该公司股东之一,且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杨某在车间工作的同时接受着该公司的管理。在年和年的*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王某的《结算单》上,存在杨某的名字并且表明杨某属于该公司技术部职工,由此,双方之间存在人身及财产上的从属性。且杨某自年入职至今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该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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