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17时11分许,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速民警在日常巡逻时,发现一辆新A籍重型半挂牵引车G高速行驶时,变更车道未开启转向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对驾驶人李某某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元,记1分的处罚。
大队高速民警通过以案说法,对驾驶人李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驾驶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永不再犯类似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