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塔城市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被执行人刑某借款合同一案,被执行人邢某借申请人王某元及利息元,合计元。经法院调解约定时间偿还,到期后邢某未偿还借款。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邢某发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期履行。后多次电话要求邢某偿还借款,但邢某以种种理由拖延。随后执行干警几次到被执行人邢某的住所,也未能将邢某“逮住”,最后被执行人邢某以更换电话号码的方式躲避执行。鉴于被执行人邢某行为已符合纳入失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邢某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
现邢某已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机、生活高消费等受到种种限制。其子女也将在上私立学校、公务员招录、国企录用方面受到限制。
典型意义:惩戒真正的“老赖”,督促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塔城市法院秉承善意执行理念,对有钱却赖着不还,又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运用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压缩“老赖”生存空间,让“老赖”为其赖的行为付出高额成本。
文稿/阿来·达吾列提
编校/张倩
二审/刘平
终审/张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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